首页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 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