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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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