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