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引用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