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 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