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