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