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