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