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