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1987年) 六、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1987年) 六、 六、 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具有仲裁职能。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矛盾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 凡属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下达的规定,应共同贯彻执行。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有权不予执行。 (二) 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规章制度不一致而造成的争议,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 (三)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涉外问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口岸各单位不能自行决定的一般的涉外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属… (四) 口岸各单位在工作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或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请示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五) 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当地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协调,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仲裁。 口岸各有关单位对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