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