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