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条例所称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同类地理实体中指位作用相对突出,其名称可供社会公众使用。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专名是指地名中为个体地理实体所专有的语词部分,通名是指地名中为同类地理实体所通用的语词部分。

条例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地名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并传承使用至今的地名及其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称的历史地名,是指曾经使用但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