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地名信息管理,制定统一的地名信息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推进各地区、各部门间地名信息数据整合、共享和运用,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对国家地名信息库地名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地名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现势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已有的本级国家地名信息库,应当与国家级国家地名信息库互联互通,实现地名信息及时汇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