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