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生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生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制定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符合使用地所在地的省级中药材标准。使用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应标准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当符合生产地所在地的省级中药材标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