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一) 应急供水取水; (二) 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 (三) 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