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 (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范围扩大,或者地下水污染状况未得到改善甚至恶化; 第五十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