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6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