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