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