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应急供水取水;

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

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