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