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二十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