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和水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现违规取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