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二十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人工回灌,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