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符合国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地下水管理保护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