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取水工程建设方案;
水文地质条件;
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
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
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
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水利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备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取水工程建设方案;
水文地质条件;
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
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
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
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水利部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