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压减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限期整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