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