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五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北京市初始地籍调查未进行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地籍调查工作可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局组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以宗地为单元进行;北京市初始地籍调查进行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由北京市局分别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 初始地籍调查应当由具有土地调查资格的机构承担,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