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