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