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条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