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