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