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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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