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七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九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