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