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