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土地侵权案件;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土地违法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