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