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