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