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土地侵权案件;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土地违法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