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