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