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