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或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