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 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